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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被告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光華

上列上訴人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力騰(原名張神齊、張有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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