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孟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光華 上列上訴人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力騰(原名張神齊、張有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