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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97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屠昱霖即揚庭清潔企業社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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