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86號
- 原告
-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道
- 原告
- 江明龍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羿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惟查,被告已於112年1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