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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8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陳昺宏
被告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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