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9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告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因營業之需要,向供應商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HP M72630DN數位式影印機1台,機號:CNB1NDBOMT(下稱系爭租賃物),由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使用收益,再由被告分期攤還原告融資之金額,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契約號碼105Z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62期(62個月),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詎被告自112年10月起未依約履行,依系爭租約第9條第1項約定:「承租人如發生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出租人得毋庸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2、承租人不履行票據責任等信用瑕疵出現時。」,被告已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因系爭租約係屬融資性租賃契約,具有「全額回收之租賃」性質,依系爭租約第9條第2項約定:「本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所有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被告已繳納23期,仍有39期未繳(62期-23期=39期),被告應給付原告81,900元(計算式:2,100元x39期=81,900元)。準此,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自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利息,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租約於首即記載「租賃契約書」而非「融資租賃契約」,且系爭租約並未約定承租人於租約期滿後以一定代價或無條件取得系爭租賃物,故性質上難認屬融資性租賃契約,故原告依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性質,對被告為主張,委無可採;系爭租約第9條約定:「承租人如發生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出租人得毋庸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遲延支付任一期租金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且經出租人催告後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者...本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所有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此項約定在租約終止時,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歸還標的物,並需給付所有未到期之租金,其關於兩造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且於被告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故上開約定顯然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故原告依系爭租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並無理由。另於租約終止後,當事人原則不再享有契約履行請求權,原告本不得請求被告繼續給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有租賃對價,顯屬違約金之約定,且該違約金性質上於兩造間無約定下應屬賠償性質違約金,然原告就系爭租賃物出租予被告使用迄今僅有2年左右,原告回收時,依社會通念下,就系爭租賃物仍有使用收益價值,原告卻請求被告給付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即8萬餘元,實屬過高,應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予以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9月13日因營業之需要,向供應商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系爭租賃物,由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使用收益,再由被告分期攤還原告,並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62期(62個月),每期租金為2,100元。而被告已繳納23期,仍有39期未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租約及客戶付款記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1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按融資性租賃之特色,在於租賃公司基於融資之目的,為承租人取得物品之所有權,再將該物交付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所謂融資性租賃企業,並非直接以金錢貸與需求資金者之企業,而係出資購買租賃物,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後,再出租予需用租賃物者之企業。此種交易型態,並未違背法令,且無悖於公序良俗,對我國工商界經濟活動,非無助益。而此融資性租賃行為,其目的固係為承租人取得融資,而消費借貸行為亦同可取得融資,然二者之法律行為迥然不同,依融資性租賃行為之特徵,宜解為類似租賃之無名契約,蓋其亦有關於租賃物之利益、危險之分擔問題,與金錢消費借貸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82 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融資性租賃為特種租賃,係需用機器設備之企業(承租人),選定機器、設備,請求租賃公司(出租人)向機器設備供應商購買之,再由租賃公司出租予該企業,該企業應分期給付「租金」,以使租賃公司得收回購買該機器設備之本金、利息、利潤及其他費用之類似租賃之無名契約。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特徵有四:一、出租人所收取之租金係其融資之利益,非標的物使用收益之代價:出租人所收取之「租金」係其買受機器設備之資金、利息、利潤、管理事務費、固定資產稅、保險費等費用之總和,其所追求者係融資利益,而非銷售利益;二、融資性租賃係「全額回收之租賃」:出租人係因個別承租人所需用依其指定而購買特定標的物,故出租人需自承租人收回全額資金及利潤即租約所定租金總額,而無論租約是否期前終止;三、承租人無期前終止權:此為其「融資性」特徵之反映;四、出租人僅負出資購買機器設備之義務即融資義務,而無標的物修繕義務,且標的物於租賃期間毀損、滅失危險由承租人負擔。

㈡經查,系爭租約前言記載:「茲因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附表第1項所載之標的物,租賃期間簽約當事人間同意履行下列各條款」、第1條(標的物)約定:「出租人依據承租人之指定自附表第2項所載之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購入附表第1項所載之標的物出租與承租人,故本契約與民法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不盡相同。」、第2條(租賃期間)約定:「起租日與租賃期間如附表第4項所載,除另有約定之事由外,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第4條(標的物之交付與驗收)第2項約定:「承租人自起租日起,即依本契約第5條規定使用、保管標的物,若標的物有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現者,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逕向供應商請求負擔及責任,本契約上之權利及義務不受任何影響。」、第5條(使用、保管)第1項約定:「標的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保管、使用標的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第6條(保養服務)約定:「於本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與供應商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由供應商提供調整、檢查等維護保養服務,承租人不得以可歸責於供應商或標的物之規格、性能等事由,主張遲延或給付租金。」、第7條(標的物之滅失、毀損與損害賠償)約定:「租賃期間發生標的物毀損(含對所有權之限制)或滅失(含無法條理、侵害所有權等)時,承租人應對出租人支付相當於標的物修理費之金額或租賃期間剩餘期數租金總和,做為對損害之賠償。」、第9條(期限利益之消失)第1項約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且經出租人催告後合理期間內未能補正或改正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所有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見本院卷第13頁),依系爭租約前揭記載及約定可知,原告購入被告所指定需用特定廠牌之系爭租賃物,出租予被告使用收益,且被告並無期前終止契約權,縱系爭租約因原告行使系爭租約第9條所定終止權而提前終止,被告仍應依該條約定給付終止時向將來所餘期數即全部租金之義務,故系爭租約之租金性質,並非被告使用收益系爭租賃物之代價,復依原告購入系爭租賃物,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7頁),而系爭租約租金總額為130,200元(計算式:2,100元×62期=130,200元)乙節觀之,堪認系爭租約所定租金應係原告買受系爭租賃物之資金、利息、利潤、管理事務費、固定資產稅等費用之總和,又原告僅有融通資產即融物之義務,就系爭租賃物並無修繕義務,且系爭租賃物之危險係由承租人即被告而非原告負擔,則依前述系爭租約條文所定原告與被告各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危險責任之分擔,核與上開融資性租賃契約特徵相符,足認系爭租約性質為融資性租賃契約無訛。是被告辯稱系爭租約非融資租賃契約云云,與系爭租約文義及約定內容顯有未合,並非可採。

㈢次按從融資性租賃契約性質及目的觀之,其租金係出租人提供融資予承租人之對價,出租人並經由收取租金而收回支付予供應商之價金,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與其按期支付租金間並無對價關係。因融資性租賃具有強烈之金融性格,出租人所重視者為資金之提供或回收,租賃物係特別為承租人之使用目的而購入,出租人締約之目的乃向承租人收回購置租賃物之成本及預期之利潤,故承租人如違反融資性租賃契約,致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因而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亦不能完全免除支付租金之義務。故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取回標的物,因而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不能免除支付租金之義務。查系爭租約業經原告合法終止,被告依系爭租約第9條第1項之約定,已喪失分期清償租金之期限利益,而被告已繳納23期租金,仍有39期未繳(62期-23期=39期),故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後之全數租金81,900元(計算式:2,100元39期=81,900元),洵屬有據。是被告辯稱原告依系爭租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並無理由云云,並不可採。

㈣另該條租金之性質,參酌前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所收取之租金係其買受系爭租賃物之資金、利息、利潤、管理事務費、固定資產稅、保險費等費用之總和,並非被告使用收益系爭租賃物之代價,可知此乃原告依系爭租約相應於其融物義務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並非民法第250條所定契約當事人為確保契約履行所約定債務人於何種債務不履行事由發生時,應賠償之損害總額或懲罰性之違約金性質,是本院自無從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予以酌減。故被告辯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即8萬餘元,實屬過高,應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予以酌減云云,洵不足採。

六、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租約第9條第1項之約定並非違約金之性質,已如前述,則被告若有給付遲延之情事,自得請求遲延利息。又按系爭租約第11條(遲延支付損害金)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週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利息。出租人就前項之請求並不影響第9條可得主張之權利。」(見本院卷第13頁),故依該條約定,被告倘遲延給付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之租金,則原告除該租金外,尚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求按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月31日(見本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1,900元,及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九、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