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832號 原 告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輝皮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英輝皮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