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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吳明樺即承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凱達
被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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