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莉莉

原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列原告因與昌鴻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