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進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列原告因與昌鴻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 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