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 原告
-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女
上列原告因與昌鴻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