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袁倫傑、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徐揚勝、慶龍交通有限公司、黃屏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袁倫傑 代 理 人 彭彥植律師 相 對 人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相 對 人 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屏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1813號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