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91號
- 抗告人
- 張文俐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