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消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莊淳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淳淩 上列上訴人莊淳淩與被上訴人艾爾瑞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