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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簡字第8號

消費爭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劉俞岑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複代理人
呂欣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告
原價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仰
訴訟代理人
黃正賢
被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朱美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參仟零玖拾元」;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鑑 定 費 用70,000元合計 73,0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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