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簡字第8號
- 原告
- 劉俞岑
- 訴訟代理人
- 黃繼岳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欣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欣律師
- 被告
- 原價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呈仰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賢
- 被告
-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 訴訟代理人
- 朱美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參仟零玖拾元」;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鑑 定 費 用70,000元合計 73,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