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10號
- 原告
- 宋東寧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皓鈞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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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敬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450元(計算式: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51號返還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347,915元+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2年8月3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3,535元=361,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