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宋東寧、夠挺你旅行社有限公司、林敬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10號 原 告 宋東寧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夠挺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450元(計算式:被告於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51號返還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347,915元+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2 年8月3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3,535元=361,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