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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2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國欽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26,71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2,500元,均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2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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