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洪逸洋
被告
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告
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至桃園與被告簽約購買車輛,由黎志強代表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但交付之車輛缺少黎志強所保證之品質,而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惟查,本件被告大頭家國際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被告黎志強之住所,均在桃園(見本院卷第81頁、第149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