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號
- 原告
- 王錦昌
- 送達代收人
- 呂冠蓁 住○○市○○區○○○路0段0號00樓之0
- 被告
- 嘉衛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故核定裁判費為1,440元,查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業經本院通知諭知其應於民國112年2月3日前補繳裁判費94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且業已敘明屆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之效果,該通知並已經於同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件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又本院已定之同年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庭期,應併予取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