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秀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2號 原 告 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芬 訴訟代理人 戴宇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世雄即周世雄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50元,應繳裁判費 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