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0號
- 原告
- 駿誠專業除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澔
- 被告
- 林育正
謝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被告林育正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被告謝瓊英之住所地在屏東縣南埔鄉,有被告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是本件屬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情形,依上述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卷足參,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