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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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