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