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5號
- 原告
- 吳萬得
- 原告
- 吳佳璋
- 原告
- 呂華珍
- 原告
- 張業鵬
- 原告
- 吳宜靜
- 原告
- 吳宜霏
- 原告
- 賴俊達
- 原告
- 賴俊男
- 原告
- 蔡慧琪
- 原告
- 李國榮
- 被告
-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龍
- 訴訟代理人
- 溫朋彥
上列原告因與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