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萬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5號 原 告 吳萬得 吳佳璋 呂華珍 張業鵬 吳宜靜 吳宜霏 賴俊達 賴俊男 蔡慧琪 李國榮 被 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訴訟代理人 溫朋彥 上列原告因與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