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學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育學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2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