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昌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2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段敬雲 被 告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足憑。而原告既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7,943元及遲延利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 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