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王祈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盛 上列上訴人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