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2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祈盛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8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