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晴等2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上訴利益各異,應各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上訴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上訴利益 (新臺幣) 應徵上訴費 (新臺幣) 1 陳湘晴 8,470元 1,500元 2 陳昭岑 8,470元 1,500元 3 何明珍 8,470元 1,500元 4 林燕秋 8,470元 1,500元 5 陳柏全 8,330元 1,500元 6 鄭欣盈 8,330元 1,500元 7 李世存 8,533元 1,500元 8 蘇芳賢 8,533元 1,500元 9 李思霈 8,533元 1,500元 10 胡美貞 8,323元 1,500元 11 陳昇昌 8,323元 1,500元 12 胡美香 8,323元 1,500元 13 劉銘麒 8,323元 1,500元 14 陳秀梅 8,218元 1,500元 15 林美玲 8,218元 1,500元 16 李秀香 8,323元 1,500元 17 陳文明 8,323元 1,500元 18 陳子元 8,323元 1,500元 19 陳睿君 8,323元 1,500元 20 徐翊綻 8,589元 1,500元 21 吳嘉瑋 8,589元 1,500元 合計 3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