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劉建承
上訴人
江國源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捷茹、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本訴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3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80元;上訴人江國源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0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1,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