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
- 上訴人
-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承
- 上訴人
- 江國源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捷茹、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本訴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3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80元;上訴人江國源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0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1,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