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葉增爐即奇米數位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5號 原 告 葉增爐即奇米數位資訊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奕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軒即酉宣實業廠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50元,應繳裁判費4,41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