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5號
- 原告
- 葉增爐即奇米數位資訊
- 訴訟代理人
- 彭首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奕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軒即酉宣實業廠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50元,應繳裁判費4,41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