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6號
- 原告
- 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正忠
- 被告
- 拙隱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顯台
- 被告
- 南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契約涉訟,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如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二、經查,查被告拙隱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臺北市信義區、被告南海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主事務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據原告提出之新現代扶手專用訂購單影本,工地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斜對面),依上客觀認定,新北市林口區該址為原債務履行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為共同管轄法院,且該共同管轄法院有排除共同被告所屬的一般管轄法院的管轄,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