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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3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被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土地租賃契約書第22條約定:「倘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堪認兩造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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