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瑋庭 洪靖婷 被 告 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