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安泰電器空調有限公司、陳柏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1號原 告 安泰電器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7046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