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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安泰電器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7046元,應

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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