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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陳柏霖

  • 原告
    安泰電器空調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1號原 告 安泰電器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7046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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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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