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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虹翔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騰恩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告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賴建正

程萬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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