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