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4號
- 原告
-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宋柏賢
- 被告
- 廖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碰撞原告車輛,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利於侵權行為事實之證據調查,較為妥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