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5號
- 原告
-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大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瑜
- 被告
- 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8條:「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三、除專屬管轄外,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房屋所在地即臺北市○○區○○○道0段0號1樓之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