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17號
- 原告
- 李麗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豪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移送後,始追加被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二、並應表明本件是否有以「林治方」為追加被告;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