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90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即被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譽翰科技有限公司、蔡政益

、吳曉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將本案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譽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譽翰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間,以負責人即被告蔡政益及被告吳曉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車輛租賃契約,並於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有車輛租賃契約附卷可稽,本院自有管轄權。且被告譽翰公司與原告均為法人,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