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992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國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珩
被告
陳贊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12年11月13日裁定限原告定期於收受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533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