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72號
- 原告
-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雅君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許鳳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簡字第192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60元(計算式:0000-0000=28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