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4號
- 原告
- 黃植群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4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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