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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藝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9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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