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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張藝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藝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93元,應徵 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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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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