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玩具將軍有限公司、紀冠宏、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楊子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0號 原 告 玩具將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宏 訴訟代理人 莊智翔律師 被 告 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凡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楊子凡於民國110年年底,透過通訊 軟體LINE,向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紀冠宏訂貨,雙方約定先由原告代被告進貨,待被告到店內取貨後再交付貨款。然被告於111年1月12日,向原告表示無法一次清償貨款,請求原告先以LINE記事本紀錄被告所訂之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日後再慢慢清償,不再開立收據。兩造於111年1月1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往來之交易內容,有關貨物品項、積欠價金、還款金額 等內容均如實記載於Line記事本,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353,035元。又原告於111年5月28日,已向被告請求 交付價金,惟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自110年年底至000年0月 間,陸續向原告進貨,且被告曾在111年1月12日匯款8萬元( 付款帳號:000000000000,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予原告、111年3月11日給付原告1萬元貨款,足證兩造間買賣關係確實存 在。 ㈡000年00月間原告代表人紀冠宏與被告代表人楊子凡因經營理念 不合拆夥時,雙方達成協議由「紀冠宏以40萬元買回楊子凡、趙本寰於原告公司之出資額,並包含楊子凡、趙本寰二人過去作為原告公司股東之分潤」。110年初,原告代表人紀冠宏、 被告代表人楊子凡、訴外人趙本寰與張博閔等4人共同創業, 以個人工作室在網路上透過露天市集、蝦皮購物與臉書社團銷售玩具或模型等。嗣訴外人張博閔以個人生涯規劃為由退出經營,並改由訴外人吳思琪加入經營。110年上半年間,原告代 表人紀冠宏、被告代表人楊子凡、訴外人趙本寰與吳思琪(下稱「上開四人」)決議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於000年0月間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玩具將軍有限公司」(即原告),雖然上開4人均為股東而有4分之1出資額(各125,000元),但實際上原告公司資本額50萬元均為紀冠宏1人所出,再分別以上開4人名義,匯入125,000元至原告公司籌備處銀行帳戶,完成原告 公司設立登記,且開始經營實體店面(原店址:臺北市○○區○○ 街00號,現店址為: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又原告公司 設立登記後,紀冠宏與吳思琪負責實體店面之經營;楊子凡負責與代理商之接洽和採購,而趙本寰負責網路經營與行銷。然而,由於楊子凡與趙本寰2人無法確實控管成本,致原告公司 經營出現狀況。上開4人自覺經營理念不合決議另尋合作模式 ,故由楊子凡與趙本寰另設立登記「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即被告),且上開4人均為股東而有4分之1出資額,並約定被 告公司所在地,與原告公司同樣均登記為「臺北市○○區○○街00 0號1樓」。此外,倘被告公司有進貨之需求時,均會由原告公司先向代理商進貨後,再由被告向原告取貨並交付貨款。基於雙方朋友間之信賴關係,故被告在向原告進貨時,兩造均未另簽訂契約或開立收據,僅以Line對話紀錄與記事本作為訂貨、交貨之證明。兩造分別經營一段期間後,紀冠宏與吳思琪認為與楊子凡、趙本寰2人經營理念實在差距過大,故兩造於110年11月達成協議,由紀冠宏代表原告給付被告40萬元後,由紀冠宏與吳思琪承受楊子凡與趙本寰2人於「玩具將軍有限公司」 之出資額、買回股份,其中並包含楊子凡、趙本寰2人作為原 告股東之分潤。在此之後,雙方約定徹底分開經營,此亦有原告最新公司章程為證(見章程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及其出資額為如下:紀冠宏出資額250,000元、吳思琪出資額250,000元」)。不過,楊子凡與趙本寰2人至今仍未變更被告公司所在地 ,故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臺北市○○區○○街000號1 樓」為公司所在地。綜上,被告抗辯空言:「紀冠宏協議以原告公司內現有及將來進貨之商品做為抵償,換取楊子凡出讓股份」、「原告負責人紀冠宏,至今尚未結清購買楊子凡股份所應交付抵償用之商品」等云云,均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全與事實不符,自不可採。而110年底被告代表人楊子凡,透過通 訊軟體LINE向原告代表人紀冠宏訂貨後,表示無法清償貨款,原告遂於111年5月28日再向被告請求交付價金,被告仍置之不理,甚至直接封鎖紀冠宏之LINE聯絡方式。 ㈢被告代表人楊子凡於110年年底至111年3月期間,均有與原告代 表人紀冠宏以Line作為商業往來之紀錄,甚至在111年1月12日楊子凡親自以訊息表示:「用個記事本打欠多少還有公司帳戶」、「記事本打匯款日期然後扣總額」等語,並於當日以被告之公司銀行帳戶匯款8萬元至原告公司帳戶。上開Line對話與 記事本,雖被告否認,但均確實為紀冠宏與楊子凡間之紀錄。再者,被告辯稱原告未交付買賣標的物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惟楊子凡除了與紀冠宏間有商業往來紀錄之外,更於111年3月9日表示「沒錢了啦」、「不能轉」、「短期內都不行」;111年5月31日表示「娃娃機跟耳機有一半算我們的」、「剩下貨 款我們搞不好年底就不做了」、「也只能還你」等語。倘原告自始未交付買賣標的物予被告,或被告從來沒有拿到買賣標的物,何以被告代表人楊子凡要向紀冠宏表示「不能轉錢」、「只能還你」?且被告確實有向原告訂貨並積欠買賣價金,此亦有紀冠宏與被告股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趙本寰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顯見被告取得買賣標的物後,因為經營不善,至今仍無法交付原告買賣價金353,035元。被告代表人楊子凡逕自封 鎖原告代表人紀冠宏之LINE訊息後,紀冠宏後續即向被告公司出資人即趙本寰聯絡,處理後續貨款之問題。趙本寰於111年9月7日Line對話訊息中,承認被告確實積欠原告約35萬元之貨 款,但因為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甚至到112年初趙本寰亦 無法聯繫到楊子凡本人,對於紀冠宏後續催款之訊息,亦置之不理。是以,被告自110年年底至000年0月間陸續向原告進貨 ,且被告亦曾於111年1月12日匯款8萬元予原告、同年3月11日給付1萬元貨款,足證兩造間買賣關係確實存在。又被告所負 債務扣除已還款項9萬元後,尚積欠原告買賣價金353,035元(計算式:313,025元+娃娃機台跟耳機40,000元=353,035元), 此有Line記事本紀錄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亦未曾為反對表示,應認為不否認對原告負有353,035元之貨款債務。 ㈣原告法定代理人紀冠宏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楊子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均為真實,且原告另能提出紀冠宏與被告公司出資人趙本寰之對話紀錄原本,證明被告積欠貨款之事實。楊子凡與趙本寰設立登記「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即被告),原是希望能與被告間以「總公司」與「分公司」間之關係經營,故被告公司所在地與原告同樣均登記為「臺北市○○區○○街 000號1樓」;且只要被告有進貨之需求時,均會由原告先向代理商進貨後,再由被告向原告取貨並交付貨款,兩造均未另簽訂契約或開立收據,僅以Line對話紀錄與記事本作為訂貨、交貨之證明。而紀冠宏原本就有截圖保留與楊子凡間之Line對話紀錄,後來因為更換手機等因素,無法完整保留與楊子凡間的Line對話紀錄原本。惟上開對話紀錄當中不僅有完整的截圖時間,尚有楊子凡以被告公司名義匯款8萬元之匯款紀錄,此亦 有原告公司銀行交易明細為證,甚至還有原告向代理商訂貨之銷貨憑單。上開Line對話與記事本,均確實為紀冠宏與楊子凡間之對話紀錄,上開截圖內容均非紀冠宏能以後製方式修改,均屬真實。又被告所積欠之買賣價金353,035元中,其中10萬 元是紀冠宏協議以40萬元買回楊子凡、趙本寰2人之股份後, 被告應另外返還之金額;又其中33,000元是原告代被告向廠商預繳之保證金,併予敘明【見原證2-2第1頁,記載之「10萬元+33000(J哥)】。其餘積欠款項以及商品型號之列表,整理如附表所示,並有原告整理之訂貨記錄為證。 ㈤綜上,原告於111年5月28日已向被告請求交付價金,惟被告仍置之不理,故被告於111年5月28日,即陷於給付遲延,應自該請求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爰依兩造間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㈥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3,035元,及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楊子凡本為玩具將軍有限公司即原告公司之股東之一,000年00 月間因與原告公司之負責人紀冠宏經營理念不同而拆夥,拆夥時紀冠宏並未以金錢購買楊子凡之股份,而係協議以原告公司內現有及將來進貨之商品做為抵償,換取楊子凡出讓股份,楊子凡另行開設三一零玩具有限公司,後兩造雖偶有相互叫貨支援之狀況,但商品款項均已結清,反倒是原告負責人紀冠宏,至今尚未結清購買楊子凡股份所應交付抵償用之商品。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自應就兩造間就成立買賣契約及買賣之標的、價金、數量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此節未舉證以實其說,蓋原告所提證據為影本,被告否認該證據形式上真正,應由原告提供原本(手機或電腦紀錄)證明證據之真正。兩造於113 年1月19日進行勘驗原告手機內容,原告未能提出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內容原本供被告確認核對,故未能確認原證1、2、8、10截圖之真實性,自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現今科技發 達,圖片均可以後製方式修改,細觀原證1、3號之對話紀錄,無法認定係被告與原告之對話紀錄,若原告欲使用此一證據,自應提出原本供被告核對,並證明該聊天訊息係被告所為,再觀原證2號之記事本影本,根本看不出與被告有何關聯性,可 認並非兩造間之記事本。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買賣契約存在,亦未能說明買賣之標的、價金、數量,泛稱被告有積欠貨款,自無從單憑原告空口白話而遽認兩造間有貨款未清償之事實。 ㈡縱認兩造間存在有買賣契約,原告尚未交付其所稱買賣標的,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請求原告同時為對待給付。原告尚未給付其所稱之買賣標的,此觀原告未提供任何簽收單據自明,若本院認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則買賣標的物之交付與價金之支付具有對價關係,被告就此為同時履行抗辯,即屬有據等語。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 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約定取貨,因無法1次清償貨款, 請求原告先以LINE記事本紀錄被告所訂之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日後再慢慢清償,故不再開立收據,而依其提出之Line記事本之記載,被告尚有積欠原告共計353,035元,被告依兩造買 賣契約之約定,應給付購買貨品之價款353,035元等節。業經 被告否認有買賣契約存在,或兩造間有積欠前開貨款之情事。則依前說明,原告即應就其主張之上揭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貨品成立有買賣關係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買賣價金,無非僅以Line對話紀錄中,該內存之記事本紀錄之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等項目內容,而主張被告有訂購貨品及積欠買賣價金,然被告業已否認該Line對話紀錄之真實性,並否認為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則原告就該Line對話紀錄中該記事本所紀錄玩具貨品及積欠價金等項目確為兩造間就已有約定之買賣貨品所為之對話等情,即應先舉證證明。 ⒉然而,原告始終無法提出該等Line對話之原始存檔記錄或留存檔案紀錄之手機以供參照,僅當庭稱:原告因為Line操作還有下載貼圖關係,就把對話刪掉了,只是刪掉前有截圖,後來,我們有再提出原證10之屬於訴外人趙本寰之對話紀錄,這部分的對話紀錄,是可以提供原本列印的云云(見本院卷第195頁 )。則原告既無法就前述可證明有其主張之兩造間買賣契約存在之重要Line對話紀錄原始出處檔案,如實提出,被告否認其之形式及實質真實性,衡諸現今之電訊通聯科技技術發展進步,該等圖樣之列印,如無法比對原始出處可為證明,是否原即已存在、是否內容尚有經過增刪修改而無法還原始及全部之內容真意,尚無從確認。亦即,被告於此抗辯,應堪可採,兩造間是否確有成立買賣契約,已屬有疑,依上開事證並無法證明。 ㈢況且,觀之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由該截圖上顯示之名稱,僅能得知與其對話之人代稱為「JACKY」(見本院卷第15至23、79至105、119至125頁),並無法得知該代稱「JACKY 」之人,究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楊子凡?或者,與被告公司有何關係?且關於Line對話記事本中之資料,對話之雙方,皆可以隨時做內容上之刪除等等修正、更改時亦無須對話另方之同意,對方甚至無從得悉留存、列印之對話記錄內容已遭刪修等情,亦屬吾人日常生活上之經驗,如原告無法提出相當之舉證,故更無從僅僅以該書面列印Line記事本中之內容記載,在無其他積極事證下,遽認兩造間確有買賣如附表所示貨物、並有被告尚有積欠買賣價金等之事實存在。 ㈣至於,原告雖另主張其與訴外人趙本寰於111年9月7日Line對話 訊息中,訴外人趙本寰承認被告確實積欠原告約35萬元之貨款,但因為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甚至到112年初,訴外人趙 本寰亦無法聯繫到楊子凡云云。此縱屬為真,亦係原告與訴外人趙本寰之私人對話,訴外人趙本寰並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無可認為被告係由訴外人趙本寰處理及決定相關業務,且原告亦稱:訴外人趙本寰亦曾為原告公司之名義上股東、又為被告公司名義股東,則該原告法定代理人紀冠宏如真有告知訴外人趙本寰兩造公司間之事務,亦屬私人間雙方面之告知而已,如若訴外人趙本寰始終未代表被告與原告接洽或處理相關事務,亦難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紀冠宏與其之部分對話提及貨物或款項,即認定屬於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且再考之該部分對話記錄之對象,實際上,僅有白色小狗之頭像及記載:「趙」之字樣,是否真正為訴外人趙本寰本人,亦難以認定外,觀之對於發問金額部分,該對象亦有稱:問我幹嘛、你們現在貨款到底多少、我沒在碰訂貨的啊、你不是說貨被他定到滿出來了,所以沒錢付、那你跟他說啊......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至137頁),此等內容,亦可見並無法證明該對話之對象確實 知悉原告主張之上揭貨款債務是否存在,僅係一再因應原告一方詢問或互為閒聊而為回應而已,無從可認被告主張與原告間確有成立如附表所示貨物之買賣契約一事,已可得證明。是被告否認該部分對話記錄之真實性,並抗辯:被告不受拘束等語,即非無據。 ㈤據上,兩造間之股東構成原即有所重疊,嗣後始為不同董事及股東構成之兩公司,此有卷存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可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兩造間如有買賣交易,即應有相關契約、帳務往來明細甚有報稅之稅務為對照、證明等,始可辨認就為何者之商業活動或屬彼此間之交易。而原告僅以前述Line對話截圖而主張被告有積欠上揭其所主張之貨款云云,既經被告否認該Line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或係屬兩造公司間之對話內容,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買賣契約存在等節,故原告仍執此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買賣價金款項云云,舉證尚有不足,即無從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是本件原告本件主張,因前揭舉證尚有不足,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買賣價金353,035元,及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所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其他再聲請調查之事項(包括傳喚原告公司股東為證人等),經核均於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難認有必要性,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附表: 編 號 貨號 商品名稱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說明 備註 1 無 貨款 291,891 被告與原告分開經營前,自原告公司取走之貨物 2 無 遊戲王一番賞 21,800 1 21,800 3 無 娃娃機台跟耳機 40,000 1 40,000 4 無 訂貨單 10,649 111年1月13日訂貨單10,649元,以及百景一番賞47,000元。 5 無 百景一番賞 23,500 2 47,000 6 0000000000000 Animal Life 狗瑜珈大師(日本盒玩) 99 8 792 111年1月22日訂貨共2,364元 (見原證2-2第1頁、原證15第1頁) 7 0000000000000 卡娜赫拉的小動物一起來搗蛋 150 6 900 8 0000000000000 精靈寶可夢公仔噴火龍&小火龍 336 2 672 9 0000000000000 異端鋼彈機動戰士鋼彈SEED組裝模型 294 1 294 111年1月26日訂貨共10,441元 (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2頁) 10 0000000000000 鋼彈組合模型強化模組 630 2 1,260 11 0000000000000 組裝模型鋼彈創壞者對戰風雲錄熾烈鋼彈 420 1 420 12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戌神沁音[日版] 659 4 2,636 13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貓又小粥 659 4 2,636 14 0000000000000 鬼滅之刃胡蝶忍 1,065 3 3,195 15 無 雷姆一番賞 23,500 2 47,000 111年1月28日雷姆一番賞47,000元(見原證2-2第2頁) 16 0000000000000 沖田總司靈基再臨 2,021 1 2,021 111年2月8日訂貨共12,202元(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3頁) 17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紅豆Azuki貓娘樂園 664 4 2,656 18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貓娘樂園椰子 664 4 2,656 19 0000000000000 Good Smile Company不起眼女主角培育法Fine加藤惠 2,995 1 2,995 20 0000000000000 由崎司 總之就是很可愛 937 2 1,874 21 000000000000 鞋子扭蛋 95 30 2,850 111年2月12日鞋子扭蛋共2,850元 (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4頁) 22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520 6 2,166 111年2月15日拉普拉絲娃娃*6共2,166元,記載於2/18(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5頁) 23 0000000000000 figma Styles 簡單斗篷(黑) 273 1 273 111年2月18日訂貨共28,975元(見原證2-2第2頁、原證15第6頁) 24 0000000000000 figma Styles 簡單斗篷(赤) 273 1 273 25 0000000000000 傷物語 姬絲秀忒・雅賽蘿拉莉昂・刃下心模型 3,768 1 3,768 26 0000000000000 Good Smile POP UP PARADE我英渡我被身子 658 4 2,632 27 0000000000000 POP UP PARADE 天元突破 紅蓮螺巖 庸子 658 2 1,316 28 0000000000000 英雄聯盟索娜模型 1,366 1 1,366 29 0000000000000 芙拉蒂蕾娜·米利傑 979 1 979 30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綠谷出久隱匿裝 1,114 2 2,228 31 0000000000000 爆豪勝己 隱匿裝Ver. 我的英雄學院 劇場版:世界英雄任務 1,114 2 2,228 32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 轟焦凍 隱匿 1,114 2 2,228 33 0000000000000 Re: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拉姆 羅茲瓦爾之戰Ver. 1/7比例模型 4,301 1 4,301 34 0000000000000 航海王 BANPRESTO CHRONICLE MSP 薩波 483 2 966 35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 THE EVIL VILLAINS vol.3(B:渡我被身子) 336 1 336 36 0000000000000 航海王CHRONICLE索隆 517 1 517 37 000000000000 BanPresto - My Hero Academia - The Evil Villains Vol.4 Statue 336 1 336 38 0000000000000 我的英雄學院 THE AMAZING HEROES vol.16 盧米利昂 336 1 336 39 0000000000000 海賊王戰鬥記錄收藏香吉士蕎麥麵面具雕像 336 2 672 40 0000000000000 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拉姆 小惡魔造型 336 1 336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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