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智慧價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建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