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智慧價值股份有限公司、陶建宇、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易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慧價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建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