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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鄭昇仕

  •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法人國聖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被 告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昇仕 被 告 國聖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98元,然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36,027元(如后附計算式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1,09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馬正道 計算式: 1、本金:44,200元 利息:1,008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11,492元 221元/日×52日=11,492元 (112/10/22至112/12/22) 合計:56,700元 2、本金:972,400元 利息:6,927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979,327元 3、總計:56,700元+979,327元=1,036,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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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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