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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被告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昇仕
被告
國聖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98元,然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36,027元(如后附計算式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09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計算式:

1、本金:44,200元利息:1,008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11,492元221元/日×52日=11,492元(112/10/22至112/12/22)合計:56,700元

2、本金:972,400元利息:6,927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79,327元

3、總計:56,700元+979,327元=1,036,027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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