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
- 上訴人
- 張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