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1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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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徐揚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倫傑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00元(本訴部分1萬元+反訴部分420,300元=43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