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王君美
- 原告鈞富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鈞富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美 訴訟代理人 蔡欣儒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9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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