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凱富資本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凱富資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勝鈞 被 告 王阿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92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