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536號
- 上訴人
-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士銘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竹
- 法定代理人
- 杜從達
- 訴訟代理人
- 錢福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昀和、周美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