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林威竹 杜從達 訴訟代理人 錢福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昀和、周美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