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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5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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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法定代理人
林威竹
法定代理人
杜從達
訴訟代理人
錢福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昀和、周美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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