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2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182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心慈
- 被告
- 徐禮俊即玖龍傢俱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12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4,1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另被告抗辯要還,希望可以分期而原告不給分期云云,然原告稱有同意被告去年之協議分期申請,但被告未依協議履行,故而提起本訴。是被告既未依協商內容清償而毀諾違約,原告自得依約繼續訴追系爭債務,是以無從解免被告之清償責任,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應判決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